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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税收执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08 17:12:16 字体: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这句俗语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对于税务师考试,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执法

税法运行的中间环节,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即:专指国家税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实施的税法活动。

(一)税收执法的特征——6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税收法律注意在执法领域的要求。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行政救济不影响税务机关执法决定的执行。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体要求:

(1)执法主体法定;(2)执法内容合法;(3)执法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4)执法根据合法(包括法律根据、事实根据)。

2.合理性具体要求:

(1)公平原则;(2)公正原则;(3)比例原则(核心内容,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税收执法监督

重点是三个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2)事中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3)事后监督: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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