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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机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09 09:53:32 字体:

知识在于积累,天才在于学习。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行政主体: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事务管理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 行政主体:规章制定、争议裁决 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行政主体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公务员局等
国务院办事机构 不是行政主体 如:侨务办、法制办、港澳办、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行政主体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社科院、工程院等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行政主体 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一般不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授权行政主体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②市管县市人民政府;

③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设“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设“局”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河南省、南阳市、

桐柏县、淮源镇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

提示: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体,但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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