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抓紧每一分钟学习,不如抓紧学习的每一分钟。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考生要提早进入备考状态,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般规定 | 特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由“法律、法规”确定 |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 |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
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提示】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内容”要公告 |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提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
【示例1】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示例2】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一站式服务: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提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