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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3 14:50:03 字体:

抓紧每一分钟学习,不如抓紧学习的每一分钟。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拉开序幕,考生要提早进入备考状态,目前为预习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

  情形 责任
可以撤销
机关错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申请人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许可并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予撤销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注销情形:程序性行为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解释】撤销、撤回、吊销后都得完成注销这个程序。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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