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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2 16:40:03 字体: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预习的黄金阶段,对于学习而言,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预习的好,可使课堂学习更高效,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提示】

(1)公正原则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2)公开原则体现: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3)便民原则体现: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口头+书面)。

(4)禁止不利变更基本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注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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