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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处于预习的黄金阶段,对于学习而言,预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预习的好,可使课堂学习更高效,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直接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相关人;
(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申请人资格转移
(1)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以自己名义)可以申请;
(2)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
3.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具体规定
(1)合伙 | 合伙企业 (如商事合伙) |
名义(申请人) | 企业 |
代表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 ||
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 | 合伙人共同申请 | ||
(2)非法人资格 | 名义(申请人) | 组织的名义 | |
代表 | 主要负责人→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 | ||
(3)股份制企业 |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可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
(4)代表人 |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 |
相关链接: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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