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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二十九、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新增: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P26)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业务类别 | 相关规定 | |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财产保险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人寿保险业务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
短期健康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长期健康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 |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 |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 有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
无保证收益 |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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