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四十四、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P33+P154)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5.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6.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7.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
股息所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份比例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