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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资产损失认定相关证据资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3 16:15:59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四十九、资产损失认定相关证据资料: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注意存货、固定资产损失确认时资产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等各种情况证据的差异。

  5.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6.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7.其他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的确认情形: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u、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

  8.其他相关证据资料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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