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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0/24 16:55:10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七十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15%的税率;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免5减半。

  3.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免3减半。(1-3,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9.集成电路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符合条件:略(P76-P77)

  10.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取消优惠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税款的情形: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3-2-2-2-1模式)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一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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