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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1 16:37:08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相关链接: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预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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