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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内容:
1、某企业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且实际税负低于该居民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的金额为( )万元。
A、26.42
B、34.32
C、45.65
D、62.16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扣除应该考虑两方面:一个是利率;还有一个是债资比。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其他企业为2:1,则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是480×2×5.8%;所以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90-480×2×5.8%=34.32(万元)。
学员问题:
本题解题受双制约影响,本企业利息费用=1200×2×5.8%=139.2(万元)大于90万元,所以实际可扣除利息费用为90万元;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480×5.8%=27.84(万元)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调整的金额为=90-27.84=62.16(万元)选D。
这是我的解题步骤,这样理解对吗?要是解类似这样的题,应该是在什么情况下乘以2?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
关联企业借款,需要考虑本金限制,本金=权益性投资*标准比例。
金融企业标准比例是5:1,也就是5;
其他企业标准比例是2:1,也就是2.
请您参阅下面文件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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