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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华:不征税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凤珍 2019/07/09 10:35:20 字体:


2019税务师备考正当时,在学习《税法二》的内容以及做《税法二》考试习题的时候,小伙伴们可能会遇到各种难题,备考的热情难免会受到打击,不过请不要着急,网校答疑板来帮你,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试题内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1】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杨氏记忆法】三有原则: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学员问题: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这些都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不是,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如果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三个条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只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开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则都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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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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