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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行政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凤珍 2019/07/09 15:50:34 字体:

2019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报考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小伙伴们,你们在学习《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内容以及做考试习题的时候,是否会遇到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呢,不用担心,网校答疑板为您答疑解惑,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网校小编精心整理的答疑精华吧!

试题内容: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2)裁量行政行为:如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学员问题:

老师,您好!确定力和公定力的区别在于什么地方?确定力是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公定力也是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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