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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内容:
【历年试题·简答题】王先生以200万元在某市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业务扩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公司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当年7月1日王先生通过住房抵押以个人名义按年利率6.5%,向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半年,取得贷款后,王先生全部交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
(1)王先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王先生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不能在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理由:因为王先生是以个人名义贷款,其利息支出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费用扣除。
(2)假定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利息,应缴哪些税费?半年利息应缴税费金额分别是多少?
『正确答案』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500×6.5%÷12×6÷(1+3%)×3%=0.47(万元)
城建及附加=0.47×(7%+3%+2%)=0.06(万元)
个税=[500×6.5%÷12×6÷(1+3%)]×20%=3.16(万元)
(3)假定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6年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为多少,应如何办理。
『正确答案』如果公司成立时间为当年1月1日,关联债资比例=(500×6)÷(200×12)=1.25,未超标,允许全额扣除。
如果公司成立时间为当年7月1日,关联债资比例=(500×6)÷(200×6)=2.5,超标;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200×2×6.5%÷12×6=13(万元)。
王先生应自行缴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凭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学员问题:
老师,请教。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中,个人借款给企业,企业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借款自然人支付利息,为什么还要计算关联企业债资比?债资比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吗?没太明白。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如果是向关联方借款,需要计算债资比,有规定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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