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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网络传闻:微信红包要被征税了!网民们纷纷哀嚎,难道我们的红包乐趣就要这样被剥夺吗???
别急,慢慢听我说道说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前不久国家财政部 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19年74号公告(以下称7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红包的纳税问题:
“网络红包”大家都非常熟悉。它包括现金网络红包,比如亲戚朋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这种“红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银”。即收到的钱会存放在我们的微信“钱包”里,可以随时随地消费使用。
“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比如,每年618、双11、双12这样的电商促销“盛典”。临近“盛典”的前几天进入相关的界面,就可以领到很多的抵金券、优惠券等。
这些“券”一般有几个特点:
1、消费满一定金额才能使用,比如消费满299元能使用一张30元的优惠券,在结账时,只要付269元就可以。
2、限定使用场所。在哪家电商领的券,只能在哪家电商使用或在指定电商使用。
3、有使用期限,比如,今天领的券,需要在几号前使用,否则作废。
这种表面上是我们领到的钱,实则是电商们玩的营销手段。
74号公告第三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进一步说明: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真相终于来了!
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所以以征税为借口,不给自己女朋友发红包的小伙子,你们看到了吗?
这里需要重申重要的2点:
1、企业向个人派发的网络现金红包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的各类促销优惠券、抵用券、代金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个人发放网络红包,缴纳个税的是收红包的个人,但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之前有过相关报道:某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加大影响;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派发了数十万元的网络现金红包,因没有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发现后,该企业被要求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所以,想通过派发网络现金红包来拓展业务、提高知名度的企业,千万别忘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实在很早之前,类似“网络红包征税新规”的话题,在网上被广泛流传,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误解与恐慌,让很多人认为,亲朋好友之间娱乐发个微信红包也要被征税,国家太不“仁道”。
但事实并不是如此!
这场“红包闹剧”也告诉我们,学习税法要全面、深入理解,千万不能“断章取义”和“望文生义”。
作者:小Y财税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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