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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有恒心和积累,水滴石穿,功到自然成。税务师漫漫备考路,让我们从每一道答疑精华开始,做好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员问题: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赢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这句话怎么理解?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也就是退还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算基数,所以要从基数中剔除。
学员继续提问:
能麻烦老师举个例子吗?
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解答:
这个例子很长。
假定2019年4月~9月,该企业共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500万,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200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160万,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抵扣40万,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50万,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抵扣30万,员工出差的航空运输行程单抵扣20万。
问:该企业在10月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进项构成比例=(200+160+40)÷500×100%=80%
退还的增值税留抵进项=(180-100)×80%×60%=38.4(万元)
假定该企业在10月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万,10月申报抵扣进项100万。
问:该企业10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10月应纳增值税=300-[100+(180-38.4)]=58.4(万元)。
假定该企业位于市区
问:该企业10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多少?
【解析】应交城建税=(58.4-38.4)×7%=0.14(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8.4-38.4)×3%=0.06(万元) (如果不让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退回的留抵税额,那么还不如不退税,纳税人还能少交一些附加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2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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