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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救济
1.特征:
(1)公法行为:研究的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不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种类 |
定义 |
示例 |
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 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 | (1)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2)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
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 | 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 |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 签订行政合同前与公民的协商沟通 |
3.救济: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是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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