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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人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09 17:15:33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纳税人的权利——9项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1)扶持性减税、免税;(2)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重要)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时间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但是与偷欠骗抗税相关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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