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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讲义:李素贞助您决战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8/15 11:39:36 字体: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为帮助广大考生更高效地备考2016年税务师考试,网校特别为大家准备了备考阶段直播交流,网校老师为大家指点迷津!以下是李素贞老师讲解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指导的具体内容。

一、考情分析与趋势预测

(一)各篇考情分析

  题目难度系数 分值比例 学习注意事项
第一篇 较大 25%左右 1、5章理论性较强,大家熟悉度较低,难度较大。
第二篇 适中 50%左右  
第三篇 较小 10%左右 大家接触少,如缓刑、累犯、数罪并罚等专业词汇较多,且诸如“可以”、“应当”、“从重”、“从轻”等细节较多。
第四篇 适中 15%左右 程序性问题,难度不太大,需要理解的内容相对较少。

(二)命题的特点与趋势(注:以下涉及到2014年、2015年的试题为考生回忆版试题)

1.从单一走向综合。如:

【例题·多选题】不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的物权有( )。(2015年)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所有权

C.抵押权

D.质权

E.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核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如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质权只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上均不可以设定质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增发股份、合并的说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14年)

A.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的不足35%

B.2010年3月28日,为进行技术改造,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增发股份2000万元

C.2012年3月1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决议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并于4月1日通知各自债权人——10日内通知

D.2012年3月1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决议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自2012年4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连续刊登合并公告3次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增资、合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方式募集的股份最多为5200万元(8000万元×65%)。所以选项A错误。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董事会无权决定。所以选项B错误。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选项C错误。

2.从粗放走向精细

【例题·多选题】有规章制定权且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机关包括( )。(2014年)

A.财政部

B.国家海洋局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税务总局

E.国务院法制办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该题涉及两个知识点。一是行政规章制定权。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只包括部和委员会。选项B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选项D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选项E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

3.重者恒重

章节 重点内容
1-4章 行政合理原则、行政主体(含立法主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含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废止)、注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涉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处罚(含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的设定、查封、扣押、冻结等
6-8章 民事权利的分类、代理、诉讼时效;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含所有权)的取得、地役权等;债的发生原因;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特殊侵权
9-11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入伙、退伙、法律责任;公司的成立、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破产宣告、重整和和解程序等
12-14章 犯罪形态、罪数;自首;累犯;减刑、缓刑和假释;数罪并罚;逃税罪、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涉税职务犯罪
5、15-16章 受案范围、当事人、管辖、一审程序、结案方式(和解、调解、决定、判决);起诉(申请);证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等
17章 诉讼参与人、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立案和侦查等

4.青睐新的知识点

如(1)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2012 3 3 3 6 3 6 9 15
2013 4 4 3 6 0 0 7 10

(2)2011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当年考了7分,且三种题型均有。

【结论】今年考试需关注今年教材中的新增知识点。

5.偶尔超教材、甚至超法规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对法定受案范围内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纳税人不服,依法不可以申请复议的是( )。(2015年)

A.税务机关拒绝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B.税务机关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建议或者行政指导行为

C.税务机关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

D.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建议或者行政指导行为,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回答本题完全是借鉴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许可情形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许可的是( )。(2011年)

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C.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废止

D.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形。教材中在行政许可法部分只有关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制度,没有有关撤回的规定,怎么办?只能在第一章行政行为的效力部分搜索答案,因为行政许可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选项A、B属于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选项D属于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

注意: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有什么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 可以撤销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主要是行政主体违法作出)
应当撤销 相对人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撤回,即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行为本无瑕疵,只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但该种失去效力只是针对以后的,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许可的吊销 属于行政处罚,即获得行政许可时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均无过错,行政许可无瑕疵,但由于取得许可的当事人事后违法,而遭受的行政处罚。
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学习方法

(一)做好时间的规划

阶段 班次 主要任务
第一阶段现阶段 基础班、强化班 跟随老师的讲解,在掌握总体知识架构的同时,重在对知识的理解
第二阶段 习题精讲班 通过题目讲解,加强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对答题技巧的摸索
第三阶段 冲刺串讲班 在基础班、习题班的基础上,通过老师对各知识点的归纳总结、重在掌握重点知识和综合性、甚至是跨章节的知识,把握各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区别。对教材有一个系统的把握
第四阶段 模考班 通过几套模拟试题的讲解与学习,逐步接近实战,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最后20天 自由学习 以做题为主,将以前接触过的题目重新再做一遍,同时回忆相关知识点
考前一周   再翻一到两遍教材,将书读到最薄

(二)认识自己,因人而异,不与他人攀比

1.进度快的,在学习中注意温故而知;

2.对于起步较晚,学习进度不甚理想的,则需树立信心,后来者补上;

3.第一次报考该科目的,记忆是一张白纸,尽管在上面描绘最美的图画;

4.对于曾经考过,抱憾而归的,则需反思自己,重点突破;

5.对于曾经通过,因时限需要再次参考的,则重要的是不要“轻敌”,尤其要注意新增知识点以及修订过的知识点,以免以旧的记忆干扰新的知识内容。

【特别提醒】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考生,切忌盲目攀比,与别人比学习进度。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学习特点,有的人是长驱直入型,有的人是稳扎稳打型。

复习时应以当年教材为准,尤其注意新增的以及有修订的知识点。

(三)有所为有所不为,辩证“舍”与“得”。

1.对于经典考点,必须花大力气。

2.对于小概率知识,可通过以题带“点”。如: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下列关于除外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行政机关举行许可听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除外”情形

B.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行政法规

D.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行政处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法规的除外规定。

(四)关注新的知识点

如:

1.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复议机关的调整。

2.第七章 物权法律制度

(1)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

类型 含义
变动登记 指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所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 指为了消除登记内容的错误或者遗漏而对既有的登记内容进行订正和补充的一种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异议登记 指在登记名义人以外的有关当事人认为登记簿对某一不动产权利的记载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相一致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对登记内容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记载入登记簿之中。
【注意】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 债权人为保障其享有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受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侵害,而将该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2)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 由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最常见的交付方式
拟制交付 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则物权变动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占有改定 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另行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物权法》第27条
指示交付 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动产为第三人所占有,则出让人可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物权法》第26条

(3)地役权与相邻权

  相邻权 地役权
相同点 均表现为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使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不同点 权利产生方式不同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
权利性质不同 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自物权范畴 是为自己不动产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对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扩张的程度不同 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程度较少 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
权利取得的对价不同 取得和行使通常是无偿的 其取得通常是有偿的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无期限限制 通常有期限限制

3.第八章 债权法律制度——民间借贷问题

(1) 民间借贷的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

除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关于利息和利率

①未约定利息或约定的利息不明的处理:

约定情况 法院态度
没有约定利息 不支持利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 不支持利息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 结合借贷合同内容,并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②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法律保护区间 利率 法律后果
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不超过24%(2分利) 出借人有权要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自然债务区
(债务人自愿支付)
年利率24%—36%的区域 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无效区 年利超过36%的区域 即便利息已经给付,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③民间借贷复利

借贷双方约定复利的 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 前期本金+利息=后期本金
超过24%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④逾期利率的处理

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 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 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即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计算逾期利息。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 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24%以内)
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如律师费) 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五)树立明确的目标,即通过考试。——为84分而努力

1.不死抠难题、偏题。

2.以教材为准,按指定教材的内容、观点和要求去回答考试中的所有问题。不探讨学术观点。

3.不强求、不较劲。实在弄不明白,那是缘分不够。

如:很多学员提问

(1)“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核心区别是“意思表示”,最直接的区别就是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取决于法律规定。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无主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创作作品行为等。

(2)对于难以理解的理论问题,关注教材中的例举。

(六)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公式】理解+记忆+做题+总结=通过

1.理解

(1)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决定。记忆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理解了的东西是最容易记住的。如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吊销以及注销的问题,合同的无效、撤销与效力待定;刑法中的缓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均需理解。

(2)年龄决定必须理解性记忆。

(3)题型决定必须理解。只需选择,不需表达。

①题干为案例。这种情形为多数,尤其在行政法部分和民法部分为多,必须关注题干中给出

【例题·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2012年)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免责事由。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②选项为案例

这种情况较少,但也有此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属于自首的情节有( )。(2012年)

A.王某驾车为本公司送货至另一城市,因违章驾驶轧死一人,回公司后到公司保卫科投案

B.蒋某在家中将妻子章某杀害后,其杀妻原因和经过电话告知章某的弟弟

C.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后逃走,经朋友规劝后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D.胡某盗窃汽车后逃走,其父母得知后主动报案,并将胡某送到公安机关投案

E.吴某在火车上行窃被抓,接受审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另两起盗窃案,经查证属实的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情节。

2.记忆

有些内容必须记忆,如期限、程序、数字等,还如公司法中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破产法中的程序等。

3.做题

做题有几个境界。

(1)通过做题,发现自己知识的盲区,查漏补缺。

(2)通过做题,可以掌握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同时又会根据该题举一反三。把电视换成电脑,把派出所换成税务所……

(3)通过做题,掌握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方法。即解题的思路。

(4) 通过做题,学会把握时间和答题技巧。(整套模拟题)

听课与做题的顺序,二者可交叉进行。

无论哪个阶段的做题,都切记,不怕错,就怕对,尤其是蒙对的。

(5)注意旧题新做

【例题·多选题】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

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E.公司章程变更后,须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原答案:AE(根据新教材:答案为A)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注意】今年教材新修订为: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所以,只有选项A正确了。

4.将书读薄,将相似知识点一并把握 ——即多总结

(1)基本相同的,一并记忆。

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受案范围、当事人、结案方式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只将其一个掌握扎实,另外一个则无需付出太多,只关注其不同点即可,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可以一并提起复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需额外关注。同时,遇到相关题目,也可以举一反三。

(2)有区别的,对比记忆。

如三大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如证据的种类、分类、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等,举证的期限、上诉的期限等;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问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中的设定以及实施主体等。

【例1】全书设定权总结: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 N-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国务院的决定 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 × ×
地方性法规 N-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查封+扣押 ×
地方规章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定) × ×
部门规章 ×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国务院定) × ×

【例2】实施主体的归纳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 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行政强制执行 有权限 × ×

【例3】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人 5~19人
职工代表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应当”有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可以有职工代表

5.容易混淆的,归纳到一起记忆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拘留: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5)罚款
(6)没收警告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如强制履行兵役、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

(六)注意细节,准确把握。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B.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C.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经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D.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是人性化的规定,对象仅指居民生活。所以选项A错误。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所以选项B中的“应当”表述错误。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即尊重当事人的休息权,防止搞“突然袭击”和扰民,但也不是绝对的,紧急情况除外。所以选项D错误。

【提示】本题除选项C外,其他选项表述都比较绝对,这也是一种做题技巧。

【例题·单选题】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 )。(2013年)

A.债权人

B.债务人的债务人

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D.债务人的出资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

破产原因 申请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清算人提出申请

(七)关注一切与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

【例1】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行政审批 减税免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出口退税资格审批
行政登记 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
行政许可 目前项目(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范围)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取消的项目 普通发票领购审核(日常管理);使用计算机发票(取消);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强制);拆本使用发票(法律禁止);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法律禁止)

【例2】税务行政处罚

(1)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2)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适用听证程序。

【例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管辖:

做出机关 复议机关
国税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垂直管理
地税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双重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复议机关 备注
计划单列市 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变化
地税局 省地税局或本级人民政府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派出机构、内部机构) 所属税务局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中可适用和解与调解结案的案件(2011单选)

行政复议的和解 自由裁量
行政复议的调解 自由裁量以及赔偿或补偿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对考试充满信心

努力学习,顺利通过考试,舍我其谁

三、学员较多关注的问题

【问题1】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如何区分?

本质上都是无权代理,其区别就是表面上有无使相对人认为有代理权的表象。

【例题·单选题】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是( )。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

【答案】A

【例题·单选题】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本题中,丙公司并不知甲对乙公司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甲仍然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正确答案是选项A。

【问题2】(1)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代理权滥用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无效还是撤销法律未明确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根据《民法通则》66条第3款规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仍签订合同,被代理人是否可以追认有效?相对人是否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

《民法通则》66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问题3】占有的分类

标准 分类 含义
有无占有的权源为标准 有权占有 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
无权占有 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人是否知其无占有的权源 善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
恶意占有 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注意】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占有则为有权占有。
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 自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 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 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 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

【例题】张某父子两人生活,2016年春天,张某父子出远洋打鱼,需要1个月后才能回家。某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王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1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塌了。下列对王某行为的描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

B.王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D.王某无权请求张某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答案】C

【疑问】没塌还说得过去,塌了……怎么可能??张某父子能不能提出抗辨?

【解答】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王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张某修房子,而为了避免张某的房屋的损失而进行的加固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所以有权请求张某父子支付1000元费用。无因管理中,只要管理人确为本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采用的方法是恰当的,且尽了足够的管理义务,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力不能及而未给本人带来利益本人仍应负补偿义务,如果未达到管理目的是由于管理人努力不够造成的,本人则可不负或少负义务责任。

【问题4】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 预付款
作用 预先支付性+担保作用 不起担保作用
成立要件/履行 交付定金的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 交付预付款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是否具有罚则 具有罚则 没有
适用合同 不仅适用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还适用其他合同 只能适用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交付 一次性交付 可以分期交付
数额(教材中没有)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定金罚则作用 法律无限制

【问题5】关于出资不实,现在出资可以认缴,不一定非要全部实缴。即使出资不实,应该也没关系呀,按照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认定,不是也可以吗?

出资不实会损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231页股东责任)

1.损害公司的利益。——向公司足额缴纳

2.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向已缴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发起人与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6】破产申请的主体

【链接】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的不同申请人

破产申请的主体 重整程序的申请人 和解程序的申请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清算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的出资人(十分之一以上)
债务人

【问题7】破产法中程序的终止、计划执行的终止与破产程序的终结的不同

程序的终止 重整程序的终止 和解程序的终止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
(2)和解协议因债务人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成立。
(3)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计划执行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破产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问题8】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与抵销权的区别。

分类 行使人 情形 意义
撤销权 一般撤销权 管理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其根本目的是使破产财产予以增加,使债权人获得尽可能多的清偿。
特别撤销权 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抵销权 债权人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使债权人全部受偿,是对债权人非常有利的权利。

【问题9】关于不同制度适用对象的归纳

  缓刑 减刑(彻底减刑) ※※假释(附条件提前释放)年年1-2个命题
适用对象 ①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可以宣告,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①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

【问题10】注意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例题·单选题】某外贸企业假报出口,共骗取出口退税款15万元。经查,该企业只交税7万元,则该企业的行为构成( )。

A.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和诈骗罪

D.偷税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的认定。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分别情况定罪处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避缴纳税款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问题11】各种渎职罪与受贿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受贿 数罪并罚(刑九修改,教材未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受贿 数罪并罚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受贿 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受贿

【问题12】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不是一样的吗?请举例说明。

(裁定)不予受理 直接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裁定)驳回起诉 进门之后又被推出——即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案件,如,不属于受案范围,应当复议前置的案件没有经过这个程序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进门之后,对你的主张不支持。如对合法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合同纠纷,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等

【问题13】 提审和受理有何区别?

▲受理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

▲提审是本无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本应受理而不受理的一种救济方式。或者认为不适宜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提级审理。

四、进入互动交流时间

1.老师是否基础班和强化班听一个班次?

答:可以。

2.老师有没有15年的全部试题?

答:没有。

3.现在做题来得及吗?

答:来得及。

4.第一天的直播交流能不能打开?

答:可以问网校客服

5.综合题怎么判断,是单选还是多选?

答:单选绝对不能放弃。多选题宁少不多。

6.就差这一科了,去年考这一科,才考了58.5,付出了很多,还没过,今年怎么学?

答:多听多看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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