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免税收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09 20:11:44 字体:

2017税务师知识点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知识点: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利息所得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推荐:

2017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课程开通 早学习 早备考

2017年税务师考试预习阶段学习计划表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