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精选(十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3 18:43:38 字体:

常言道,学习新知识要不断地巩固才能记得牢。为帮助广大学员记牢知识点,网校整理了考试相关练习题,做了这些练习题,知识点轻松记牢在心中。

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精选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单选题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B、上市公司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C、国有公司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D、合伙企业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单选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公司董事

B、公司股东

C、公司财务负责人

D、公司经理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单选题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5

B、30

C、45

D、6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

D、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股东的直接诉讼权利。

单选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李某可以请求监事会起诉张某。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如果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A、15%,人民法院

B、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10%,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推荐: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精选汇总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