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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小税种及配套练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8/24 11:18:40 字体:

2017税务师备考倒计时,你的备考进度如何了?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巩固学习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及其配套练习,练习题均来自网校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点:小税种篇

一、印花税相关内容介绍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可以划分为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档,即1‰、0.5‰、0.3‰、0.05‰。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具体的记忆规则:一猪管饱(一头猪管饱):税率千分之一的是猪(租赁合同)、管(仓储保管合同)、饱(保险合同);三狗奸计(三条狗有奸计):税率万分之三的是狗(购销合同)、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技术合同);万分之零点五是借款合同;剩余合同适用万分之五。

【提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纳印花税的税额,应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对于应纳税额税额的计算重点把握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三)印花税的征税管理和税收优惠

1.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分为一般纳税方法和简化纳税方法,简化纳税方法具体包括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和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2.印花税的基本优惠包括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二、房产税的相关内容介绍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来说,有以下5种情况:

①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②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④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⑤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含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是不包含农村和行政村。

3.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其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对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对于从租计征(租金计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个人为4%);从价计征(余值计税):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适用税率1.2%=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适用税率1.2%;对于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工业企业是按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房产按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三)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和税收优惠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税收优惠中重点把握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车船税的相关内容介绍

(一)车船税的三要素

1.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车船税采用的是定额幅度税率征税的。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1.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3.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①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②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三)车船税的减免税优惠和征收管理

1.车船税的减免税优惠:对于车船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把握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中在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规定:①法定减免包括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②特定减免中5年内免征的有: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四、契税的相关内容介绍

(一)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提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人和国有经济单位,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3.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的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契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计税依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重点把握下面的几项规定:

①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④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屋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产权人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以房屋折价款缴纳契税;以实物交换房屋,应视同货币购买房屋,以房屋的价值缴纳契税。

(三)契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2.契税的税收优惠重点把握下面的几项情形: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3.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对于税收优惠重点把握下面几项容易混淆的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权。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次月,但需要注意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内容介绍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提示】农田水利不论是否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耕地,均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3.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4.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5.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6.对于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重点把握免征的几种情形和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经典习题】

1.(《应试指南》第四章P184计算题)某加工企业2016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11月2日与甲企业签订一份以货换货合同,用库存1200万元的存货换取甲企业相同金额的原材料;

(2)11月8日与乙企业签订受托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企业提供价值100万元的主要原材料,加工企业收取乙企业辅助材料费20万元和加工费30万元;

(3)11月23日与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用价值30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8%;

(4)11月30日与丁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一份,从12月1日起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丁企业使用,每月租金3万元,租期未定。(上述合同所载金额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11月2日与甲企业签订以货换货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元。

A.3600

B.6000

C.7200

D.12000

(2)该企业11月8日与乙企业签订受托加工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元。

A.150

B.250

C.550

D.750

(3)11月23日与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元。

A.16.67

B.250

C.500

D.2500

(4)11月30日与丁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元。

A.5

B.15

C.20

D.30

【答案】(1)C;(2)B;(3)B;(4)A。

【解析】(1)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与甲企业签订换货合同应纳印花税=(1200+1200)×10000×0.3‰=7200(元)。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与乙企业签订受托加工合同应纳印花税=(20+30)×10000×0.5‰=250(元)。

(3)对借款人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人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财产转移给贷款方的,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500×10000×0.05‰=250(元)。

(4)由于与丁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租期未定,因此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应试指南》第五章P197多选题)(2016年)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人及缴纳税款,说法正确的有()。

A.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不需缴纳房地税

B.融资租赁的房产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当日起缴纳房产税

C.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D.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E.产权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

【答案】CDE

【解析】选项A,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选项B,融资租赁的房产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应试指南》第六章P213多选题)(2016年)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的有()。

A.纯电动汽车

B.警用车辆

C.捕捞养殖渔船

D.救护车

E.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办公用车

【答案】ABC

【解析】选项D、E不免征车船税。

4.(《应试指南》第七章P226单选题)(2016年)下列关于契税减免税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是()。

A.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B.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C.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D.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答案】A

【解析】选项B,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选项C,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选项D,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照章征税。

5.(《应试指南》第八章P241多选题)(2016年)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购置存量房,自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不属新征用耕地),应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BCDE

【解析】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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