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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抵押权、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Shadow 2019/09/30 16:56:24 字体:

9月要大量做题,备考税务师考试一定要多做题,做试题。通过做税务师试题,我们能够巩固所学知识并灵活运用,考试时就会更得心应手。下面为大家带来《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2016年税务师考试试题,这些都是根据学员反馈收集的试题,仅供参考,如政策有变化,以税务师新教材及考试大纲为准。

12.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向丁借款8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和丁应当就轿车变价款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B.丁的质权自丙向其交付轿车时设立

C.丁的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D.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

E.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质权。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丁应当优先于乙受偿。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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