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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涉税服务实务试题: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Shadow 2020/07/23 09:49:25 字体:

2019年涉税服务实务试题: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8.下列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有( )。

A.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B.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C.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D.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E.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E
【解析】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出题角度】考核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难易度】★★

【点评】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知识点。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辅导中均有体现:奚卫华老师【高效实验班】教材精讲第十三章02讲;陈立文老师【超值精品班】教材精讲第十三章01讲;考试中心开通的模拟试题(二),单选题第20题。奚卫华老师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应试指南》第444页第3题;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经典题解》第333页第1题。 

【VIP】李杰老师逐章精讲第十三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知识点;专属模拟试题(三)多选题第1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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