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单位有七种:
第一种是,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复议机关是省税务局。
第二种是,税务所和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复议机关是所属税务局。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第三种是,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移送。
第四种是,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第五种是,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有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地方政府依法转送。
第六种是,对手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和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也就是本级复议。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第七种,对于处罚和加处罚都不服的。复议机关是,一定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正保会计网校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热招中,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备考,2015年新课已经开通,即报即学!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