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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考试知识点《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第三人(07.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3 15:55:35 字体:

  2015年CTA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税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概述

1.概念: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分析】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身成为申请人,也可以在已经进行复议的案件中作为第三人。  

2.性质:

地 位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在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参与方式
依申请或依通知
代 理
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不参加后果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具体情形

情 形
申请人
第三人
示 例
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被处罚人
受害人
甲殴打乙,派出所对甲罚款400元,若甲申请复议,乙为第三人。
受害人
被处罚人
共同被处罚
一部分被处罚人
另一部分被处罚人
若甲乙丙三人卖假发票被处罚,甲提起复议申请,乙丙为第三人。
产品质量处罚案件
销售者
生产者
甲从乙进货,货是假的,甲被罚款3万,甲不服提出复议,乙为第三人。
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
一方当事人
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机关对甲对土地的权利进行确认,若乙不服提出复议,甲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互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相对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
土地局批准甲公司在河边建厂,环保局称化学物有污染,要求停建。甲对环保局不服提起复议,土地局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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