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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个人所得税中的公益性捐赠”概念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针对提问的题目:
白某为某私营企业的独立董事兼投资者,2013年白某从该私营企业取得董事费收入60000元,将其中2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红十字事业;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20000元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年末未偿还借款。根据上述事项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0860
B.11400
C.10400
D.134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白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000]×30%-2000+20000×20%=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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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1.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本题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0*(1-20%)=48000,其扣除限额为48000*30%=14400,实际捐赠额是20000是不能全部扣除的,所以我认为不能减20000而应减14400 2.此时查应纳税所额的税率时,是以60000*(1-20%)为标准还是以扣除捐赠额以后的数为标准 答疑老师回复: 1.不是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当地政府部门为红十字事业捐赠2万元这个可以全额扣除,这是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教材上没有直接介绍。记住即可。 2.是以扣除捐赠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选择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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