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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一章“行政行为撤销产生的法律后果”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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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P18中部:行政行为撤销产生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老师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不是说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才失去法律效力吗,后一句话与这句话有点矛盾怎么又说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呢?能举例说明一下吗? 答疑老师回复: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就失去法律效力,而且撤销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也就是说可以认为其从作出之日起失去效力。在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之日前,行政行为还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果可追溯到作出之日。所以前后是不矛盾的。 例如:行政机关在2011年1月1日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则自作出之日即2011年1月1日起就无效,没有之后哪个时间才失效与是否追溯的问题。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若在2011年2月1日被撤销,那么该行政行为自2011年2月1日即被撤销之日才失去效力,但是该行政行为最后因为被撤销了,所以撤销的效力追溯到2011年1月1日即作出之日。 追问描述: 看了以上老师的解答,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都是从其做出之日就开始失效,那么,无效和可撤销不就没有区别了吗,效果都是一样的。比那还有什么必要区分无效和可撤销? 答疑老师回复: 无效,始终都是无效的。 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一直都是有效的,只有撤销了,才追溯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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