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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答疑精华: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12 09:23:23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一章“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单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催告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拍卖纳税人财物以强制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行为,性质上属于( )。

  A.代履行行为

  B.行政事实行为

  C.损益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行为

  E.行政优益行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题干描述的是行政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

注册税务师答疑精华

 注册税务师: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详细问题描述: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答疑老师回复: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行政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

  第四,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让公众知晓政府的相关信息,不实现特定的法律效果,如行政许可或强制或处罚之类的,所以其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追问描述: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许可或强制或处罚之类的,所以其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我不明白:行政许可或强制或处罚怎么不会实现特定的法律效果,进行行政许可或强制或处罚不都是可以设立、变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吗?

  答疑老师回复:

  您要注意,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以实现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比如相对人违法,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就是为了通过处罚的行为来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规范相对人的行为,所以应该是行政法律行为。

注册税务师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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