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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四章“服务业——代理业”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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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代理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这些不是建筑业吗?请问这里提到的和建筑业有什么区别? 答疑老师回复: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取得的全部款项中包括两笔收入,一笔是因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而取得的,按建筑业纳税;一笔是因从事代理行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而取得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纳税。 举例: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取得取得全部收入105万元,代委托方支付拆迁补偿费80万元;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收入125万元。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应纳服务业营业税=(105-80)×5%=1.25(万元)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25×3%=3.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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