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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方式 |
收入的确认 |
托收承付方式 |
通常情况下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预收款方式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之前预收的货款确认为负债 |
需要安装和检验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以旧换新方式 |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订货销售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
委托代销商品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对于视同买断方式下的委托代销,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委托代销协议附有退回条件,那么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售后回购方式 |
会计处理原则: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而不是销售,因此不能认定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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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方式 |
通常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情况处理: (1)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未来租赁付款不低于市价,有关损益(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于当期确认; ②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③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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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如果企业能够根据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 |
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商品销售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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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 |
自行开发自行销售的,等同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且不可撤销,并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照《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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