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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六章 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
1.重整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重整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定许可。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
(4)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5)担保物权受限。
(6)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2.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草案
①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2)重整计划的表决
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批准
①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正常批准)。
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管理人。
(5)重整计划的效力
①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②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例如: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④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重整计划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5.重整程序终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提示: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是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经申请这一期限可延长3个月。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二、和解程序
1.和解概念及特点
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提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提示:这里的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3.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5.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6.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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