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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变动)
国务院 | 职权行政主体 | |
国务院办公厅 | 不是行政主体 |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委行署) | 职权行政主体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职权行政主体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 职权行政主体 |
国务院办事机构 | 如侨务办、法制办、港澳办、国务院研究室 | 不是行政主体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 授权行政主体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职权行政主体 |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 一般不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授权行政主体 |
【总结】口诀:办公办事和议事,三者非行政主体;直属事业本无权,授权方可成主体。
2.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省、市、县、乡人民政府 | 职权行政主体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 如市国税局、省财政厅 | 职权行政主体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行政公署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 职权行政主体 |
区公所 | 县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 | ||
街道办事处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 | ||
管理委员会 | 县以上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 |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性质: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仅仅是代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NOT被告、被申请人
2.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NOT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
(7)申请辞职。
3.不得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论是否故意);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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