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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2月3日,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属于( )。
A.已经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B.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已经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承属于继受取得。甲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无需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点评】本题考核“继受取得”,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辅导中均有体现: ①赵俊峰老师基础学习班第六章第04讲; ②赵俊峰老师主编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28页多选题第9题; ③李素贞老师主编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经典题解•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07页多选题第4题; ④正保会计网校主编的“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全真模拟试卷•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29页多选题第14题。 ⑤题库开通的模拟试题(三)单选题第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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