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协商解决:合伙人之间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如何处理合伙人之间的不同意见。
3. 决定权:合伙事务的执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异议处理: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 仲裁或诉讼: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伙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6. 退伙:如果合伙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且合伙企业的事务无法继续执行,合伙人可以考虑退伙。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合伙人应当本着合作和共同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决策。如果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不同意见,应当尽量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解决分歧,以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