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决定合伙事务执行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所谓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2.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那么全体合伙人均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3. 委托授权: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 轮流执行:有些合伙企业可能会约定由合伙人轮流执行合伙事务,具体轮值顺序和期限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
5. 特别约定: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职责、决策机制等进行特别约定,以适应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伙人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中,除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外,《合伙企业法》也会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确定和职责有一些基本规定。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工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合伙人定期会议制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讨论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