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是一个关键的扣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扣除项目中,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包括: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费用。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 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5.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目前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作用是:
- 它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之一,用于抵减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从而计算出增值额。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因为增值额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小。
- 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即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进行额外扣除。
综上所述,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起到了降低增值额、减少应纳税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