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前,一般情况下,不得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第六项“赞助支出”指的是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包括直接捐赠、赞助费等。这类支出通常被视为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赞助支出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例如与企业的业务宣传、广告等营销活动有关,且能够带来合理的商业利益,那么这样的支出可能会被视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并且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和合理的商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