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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有何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4/11/08 09:46:20  字体: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原则,它们在处理物权转移和变更时的登记要求上有所区别。
1.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又称“公示对抗要件主义”,是指物权转让合同(或转让行为)自合同成立时(或行为发生时)生效,而物权变动则自交付时生效,登记只是一种公示方式,不具有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的转让或变更并不需要通过登记来完成,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进行了标的物的交付,物权转移或变更即告完成。登记的作用在于,如果事后不进行登记,虽然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但该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又称“公示生效要件主义”,是指物权转让合同(或转让行为)自合同成立时(或行为发生时)生效,但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物权的转让或变更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进行标的物的交付,还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使物权转移或变更在法律上发生效力。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不进行登记,即使完成了交付,物权也不能发生变动,而且这种未登记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来说,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

-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
- 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不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物权法中采取的制度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国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有些国家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中国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对于不动产实行登记要件主义,而对于动产则更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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