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结案。
2. 调解或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结案。
3.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结案。
4.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结案。
5. 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结案。
6. 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或者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可以结案。
7. 申请人撤出行政区域:申请人撤出中国国境或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可以结案。
8. 其他:例如,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结案。
结案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高效、公正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