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来说,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识别重大融资成分:首先,企业需要评估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重大融资成分是指合同中存在的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与合同中的非融资成分(如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无关的条款。例如,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延期付款安排,且该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独立于商品或服务的定价。
2. 评估融资成分的公允价值:如果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企业需要评估该成分的公允价值。通常,融资成分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计算出合同中非融资成分的单独售价,然后从整个合同的交易价格中减去该单独售价来确定。
3. 分摊交易价格:企业需要将整个合同的交易价格(即合同标价金额)在非融资成分和融资成分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后的金额将用于后续的会计处理。
4. 会计处理:
- 对于非融资成分,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 对于融资成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确认融资成分的利息收入或费用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金融工具的利息收入或费用处理,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5. 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重大融资成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重大融资成分的性质、金额和会计处理方法;
- 确定重大融资成分公允价值的方法;
- 分摊交易价格的方法;
- 对于包含多个非货币性对价的合同,企业如何评估非货币性对价的公允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仅适用于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Principal)的情况。如果企业作为代理人(Agent),则需要根据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不适用上述关于融资成分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