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当非上市公司(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从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计量时,通常需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为了反映在转换日之前,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
具体来说,在转换日,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出转换日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并将该份额与投资方在转换日之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留存收益。
例如,如果投资方在转换日之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而转换日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那么投资方需要在转换日调整留存收益100万元(200万元 - 1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资方是上市公司,那么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通常不需要对留存收益进行类似的调整。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是公开可获得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其投资的价值,而不需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