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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 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 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也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人社厅发﹝2009﹞115号文件规定,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分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五科、四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考五科即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四科即在连续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二科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二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二、资格审查
(一)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原则进行。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经确认无误且像片成功上传后,再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和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持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市(州)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处)或地税局纳税服务科(处)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报考人员的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处理。
三、从2014年度起,我省每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四、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各地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组织报名及考试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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