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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停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的工作部署,帮助受困纳税人平稳渡过难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明确规定: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短期无法复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APP等形式申请办理停业手续,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由于部分个体双定户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全区范围内所有个体双定户,由税务机关在系统内统一配置2020年2月全月停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业登记具体分类
(一)尚未申请停业的个体双定户
由税务机关在系统内统一设置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为停业状态。
(二)已申请停业的个体双定户
若申请停业开始日期在2月2日至2月29日期间,则由税务机关在系统内将停业开始日期统一调整为2月1日;若申请停业截止日期在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停业截止日期统一调整为2月29日;停业开始日期或截止日期超出2月1日至2月29日范围的,以纳税人实际申请日期为准;若纳税人确实需要提前复业的,按规定流程办理复业即可。
二、特别提醒
(一)此项措施仅限于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实施。
(二)此项措施由税务机关统一执行,无需纳税人提出申请。
(三)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业务且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应在当地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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