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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十处变化

来源: 微博 编辑:Shadow 2019/11/29 09:40:05 字体:

占我国税收收入1/3的增值税终于要立法了,我们一起看看都有哪些变化之处,速度学起来~

一、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1.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

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提示】将金融商品转让单独从金融服务中独立出来征税。范围本身没有大的调整,但是金融商品转让不再属于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

2.销售服务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提示】和企业所得税法思路一致,不再区分劳务和服务。增值税中,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并入销售服务征税。

3. 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 进口货物

二、纳税人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此处变化非常大。起征点不仅仅金额提高,更重要的是从一项免税优惠变更为征税范围的确定。在免税优惠中,起征点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即使考虑了小微企业的普惠型优惠,季度销售额30万的优惠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的表述中,未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可以自愿选择按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那是否相当于一般纳税人单位也可以采用起征点下不征税政策,我们拭目以待。之所以存在自愿选择纳税的情况,应该是考虑专用发票的开具需要,纳税人需要给交易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话,那只能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这里涉及一处小调整。现行政策中,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优先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征求意见稿中,劳务并入了服务中,直接排除了代理人的扣缴义务,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境内”的含义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提示】此处调整很大。现行政策下,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同时,政策给出了“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租赁不属于境内的例外条款。

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更加清晰,直接描述为“境内消费”,可以避免争议的存在。比如我们争议很大的2018年SPV公司的那道试题。“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增值税处理过程中,咨询费和设计费需要征税,按调整之后的政策更容易理解,服务虽然在境外提供,但是要在境内消费,所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四、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视同销售变化非常大,可以分为两类情形来理解:

1.原视同销售变更为不再视同销售,不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随着非应税项目的取消,这条政策不再适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这条变化对考陪的影响最大,题目中有大量涉及到货物的公益性捐赠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处理,而且经常结合所得税捐赠的扣除一起考查。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征求意见稿没有再给出此项规定,我们初步判断,涉及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原视同销售说法变更,但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销售代销货物。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一方面,此类纳税人投资、分配,会计上本来就要确认收入,也涉及到正常的发票开具,规定为视同销售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增值税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总分机构单独纳税,代销、总分支机构的移送涉及到发票的流转,那么开具发票,涉及到增值税销售的确认。当然,具体规定到底如何执行,还要看正式文件和后续政策的出台

五、“非应税交易”的认定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比较明显或根本性的变化是我们没有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现行政策下,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比如我们举例常说,企业为员工提供班车,不用交增值税。那么以后,是否意味着企业这笔收入也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我们拭目以待。至于存款利息、征收征收补偿,很好理解,就不再多说了。

六、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提示】此处税率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是三档税率(未变更为两档税率),平移了今年4月1日之后执行的新税率。值得期待的是,征收率直接规定为3%,没有“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类的表述。我们有理由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5%的征收率,统一更改为3%,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当然,一切还要以正式出台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为准。

七、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提示】现行政策下,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差额纳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方法,金融商品转让有可能按正常销售来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可以正常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么这种思路下,原来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不能跨年结转的政策是否失效,有待后续政策的说明。进项税额抵扣发生变化之后,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应做出相应调整,不能再采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七、留抵税额的退税制度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提示】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政策,执行上一直也是采用“只抵不退”。但是随着后续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出台,这个思路有所变化。征求意见稿中的予以退还是我们现行的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还是会出台更加便捷的退税规定,我们期待后续政策的明朗化。

八、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额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增加了金融商品。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提示】相比现行的表述,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更加简洁,而且范围更大。只要涉及非正常损失,那么不在限于货物、在产品、不动产及有限的几项服务。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提示】此处调整较大,取消了现在允许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强调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若非直接用于消费的购入,按现行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比如我们最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会议服务。现在通行的做法,我们接受会议服务,不管发票怎么开(各地开票的政策不同,大多数都要求分开开票),接受会议服务一方中涉及到的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都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对会议服务提供方而言,而且会议服务提供方的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并不是企业自己提供了,涉及到对外采购,会议服务的提供方需要开票纳税,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新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会议服务提供方而言,外购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了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九、进口货物的组价方法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提示】进口货物的组价公式不再采用“关税完税价格”,而是表述为“关税计税价格”。同时,强调计税价格中不含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服务贸易的对价包含哪些内容,是否所有的佣金和服务费都不纳入计税价格中,现在无法确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十、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提示】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计税期限中“1日、3日和5日”的规定,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但具体如何适用,还要等后续细则的出台。

此外,附则中第四十五条还给出了过渡性规定: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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