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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应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
第二条 应试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 应试人员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非立式、非发音、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试座位,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应试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第八条 应试人员入座后,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视为缺考。
第九条 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分发错误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第十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第十一条 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使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自带的计算器,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提供的演算草稿纸。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试时应遵守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草稿纸等物品;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或者因个人原因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时应试人员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故障的,应试人员应遵守《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和《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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