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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编辑:Shadow 2020/10/09 15:02:46 字体: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今天主要就资源税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给大家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资源税立法完成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五大资源环境类税种已全部完成立法,标志着税收法定取得重大进展。

资源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迅速行动,认真组织,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发政策、征管公告,稳妥推进落实税法授权,及时修订表证单书、完善系统建设,确保总局工作事项抓早,部门协调事项抓勤,指导地方事项抓细。目前,税法实施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今天,我主要就大家关心的与资源税法有关的五方面问题作解读。

第一个问题: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是什么?

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资源税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定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任务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更好地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2016年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推开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和完善,相关政策已较为成熟和稳定。资源税法充分吸取了资源税改革的经验做法,既巩固了改革成果、拓展了改革效应,又为正在进行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立法固化的从价计征制度构建了更为合理的资源收益调节机制,弥补了从量定额机制下资源税负与矿价不挂钩的不足。从价计征机制下,资源税负随着矿价的升降而自动增减,规范了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是优化征管操作,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简并了征收期限,简化了纳税申报,强化了部门协同,让纳税人办税更便利,遵从度更高。

第二个问题:有关部门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文件保障资源税法的精准落地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税法配套政策文件,细化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形成了“一部税法+三个公告+各省实施办法”的资源税法规政策体系,确保税法在全国顺利落地。

关于“三个公告”:为明确税法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规定,财税部门出台了“三个公告”。

“三个公告”之一是政策执行口径公告,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该公告对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的定义、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特殊情形下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法等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二个公告是优惠政策公告: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免征资源税等4项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三个公告是征管问题公告:为配合资源税法实施,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了配套征管文件《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外购矿扣除的计算、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征管事项,并公告了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除了上述三个公告之外,各地为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均出台了税法落实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各省需要做好三项基础工作:一是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各省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各省要确定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各省需要制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下的减免税具体办法。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履行完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的出台程序,相关具体办法将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第三个问题: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这种做法符合“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法治要求,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二是规范细化了税目。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实践中,部分税目名称也不够规范。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也适当兼顾了实际征管需要。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四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五是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主要是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和天然卤水。

六是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期间,每种税目按其主要销售形态原矿或选矿选定一个税率,对于销售其他形态矿产品的纳税人,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来计算其计税销售额,以平衡原矿、选矿税负。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这一设计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第四个问题: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资源税法延续明确了多项减免税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减免税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为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第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第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为鼓励资源充分开采,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第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第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第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第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二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给出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留足空间,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经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第二,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第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第四,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三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为便于相机抉择,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两项:第一是考虑到采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第二是为促进我国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给予减免税。

以上是关于减免税的分类规定。那么在优化资源税减免税管理上,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个问题:税务部门在优化资源税征管服务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税务部门践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资源税管理上巩固和拓展以往有效做法,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在资源税征管服务上采取了“两简并、两加强”的措施:

一是简并了纳税期限。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的规定,增加按季申报纳税的规定,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简并了纳税申报表。启用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和24项数据项。主表反映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等主要数据项,附表反映了纳税人根据规定,具体计算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税额的过程。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将较大程度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三是加强了部门协同。此次资源税立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源税征管的部门协同,增加了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等内容,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了信息化支撑。资源税法取消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鼓励税务机关依靠税收信息化支撑,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的源泉控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以上就是今天我要给大家解读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声明:以上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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