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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选拔第二期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工作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2】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按照《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2〕59号),做好选拔第二期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一)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担任高等级(5A级、4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特殊情况放宽至A级以上);
3.登记成为中税协会员10年及以上;
4.“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5.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1.“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录取领军人才培训对象: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2.违规提供涉税服务牟取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4.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选拔程序
(一)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由个人自愿申报,申请人请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领军人才”管理模块,填报《申请书》及附件等证明材料,在7月24日前上报申请人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以下简称地方税协)。
(二)地方税协应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领军人才”管理模块在8月1日前上报中税协。
(三)中税协设立领军人才培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税协领导、税务师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建议人选的评审工作。中税协和清华大学相关人员组成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培训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评审结果在中税协官网()进行公示。
(五)特殊情况申请人在7月24日前,应填写《特殊情况申请表》(见附件),地方税协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中税协复核。
三、其他
联系人: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崔远
联系电话:(010)83755852
附件:特殊情况申请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14日
声明:附件信息未显示,请大家移步至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查看或下载,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以上内容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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