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练习日期:2016年2月11日
某税务师事务所2015年接受某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事宜。3月,该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100万元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咨询税务师时,税务师认为增值税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17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对于该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税务师的判断是正确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B.税务师事务所要代企业缴纳1.70万元的税款及滞纳金
C.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D.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8万元的罚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该视同销售,该企业应确认的销项税=100×(1+10%)×17%=18.7(万元),该企业少缴纳1.7万元增值税,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选项C正确。
【专家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的是涉税服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问题,对于涉税服务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知识点,属于考试的重点内容,应注意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